第十五条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、发展生产相结合,注重生态、经济和社会
效益,因地制宜,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。
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,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
为单元,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,治理水土流失。
78在水力侵蚀为主的地区,以小流域为单元,采取工程措施、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,进
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。
在风力侵蚀为主的地区,以小面积治理开发促进大面积保护,采取禁牧封育、设置人工沙障、
植树种草、退耕还林还草、免耕等措施,建设防风固沙防护体系。